2018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在網上公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果人大常委會在今年秋季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修正案將於2019年1月1日生效,而國務院會隨之頒布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修正案。
修正案草案中的以下內容可能關係到您或您的客戶。
1.受控外國企業規則
草案中建議新增一條作為第八條,其中第(二)款規定對於中國稅務居民控制的設立在低稅負國家(地區)且無合理經營需要的企業,對中國稅務居民不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利潤的,稅務機關有權考慮未分配的金額進行納稅調整。對於“低稅負”,“合理經營需要”及最重要的“控制”一詞的解釋,很有可能會適用目前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實踐中經常用到的離岸個人投資控股公司結構很可能會適用此規則。結合按照共同申報標準(CRS)交換到中國稅務機關的信息,稅務機關將不難對此類分紅進行徵稅。
2. 其他政府部門將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信息
草案中建議新增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該條規定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提供信息的範圍和程序目前尚不明確。
3. 稅務居民身份的183天規則
草案中建議對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的修改包括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中國稅務居民,並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徵稅。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下,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外國公民或居民為中國稅務居民,而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單次離境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將被認為在中國境內未居住滿一年。也就是說,草案中建議的修改縮短了判斷稅務居民的居住天數標準。此外,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由於符合居住天數標準而被視為中國稅收居民的個人,若其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未滿五年,目前稅務機關僅需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全部所得及境外所得中由境內公司,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所謂的“五年規則“在之後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時是否保留尚不確定。
4. 移民前稅務申報要求
草案中建議的修改還包括納稅人因移民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值得注意的是,這一規定並不是增加新的“離境稅”,而是對納稅人過往年度應繳未繳稅款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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