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在网上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人大常委会在今年秋季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而国务院会随之颁布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修正案。
修正案草案中的以下内容可能关系到您或您的客户。
1.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草案中建议新增一条作为第八条,其中第(二 )款规定对于中国税务居民控制的设立在低税负国家 (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的企业,对中国税务居民不分配或者减少分配利润的,税务机关有权考虑未分配的金额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低税负”、“合理经营需要”及最重要的“控制”一词的解释,很有可能会适用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实践中经常用到的离岸个人投资控股公司结构很可能会适用此规则。结合按照共同申报标准(CRS)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的信息,税务机关将不难对此类分红进行征税。
2. 其他政府部门将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
草案中建议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该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围和程序目前尚不明确。
3. 税务居民身份的183天规则
草案中建议对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修改包括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中国税务居民,并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国公民或居民为中国税务居民,而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单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将被认为在中国境内未居住满一年。也就是说,草案中建议的修改缩短了判断税务居民的居住天数标准。此外,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由于符合居住天数标准而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若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未满五年,目前税务机关仅需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及境外所得中由境内公司、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所谓的“五年规则”在之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是否保留尚不确定。
4. 移民前税务申报要求
草案中建议的修改还包括纳税人因移民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增加新的“离境税”,而是对纳税人过往年度应缴未缴税款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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