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至轩律师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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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刘至轩律师是中伦香港办公室合伙人之一,以及本所资本市场,及合并和收购业务的合伙人。
刘律师主要从事香港证券及资本市场交易,合并和收购(包括上市公司公开收购),以及为客户提供一般的公司法律及商业法的专业法律服务和意见。在加入本行之前,刘律师曾在两家知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
参与交易
刘律师曾经在香港及亚洲各地多种证券及公司融资交易中代表发行人、包销商或保荐人。他曾深入参与的重大交易包括:
- 在2022年为寿康集团有限公司涉及清洗豁免的供股发行提供意见
- 在2021年为宇培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卖方出售中国物流资产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1589) 26.38%权益提供香港法律服务,有关交易引发京东集团出具可能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交易价值总达到港币164亿元(公开收购)
- 在2020年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1787)关于协议收购私有化恒兴黄金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2303)提供法律服务(公开收购)
- 在2020年为陈健文作为要约人提出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收购卓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653)提供意见(公开收购)
- 在2020年为天泓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8500)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提供意见
- 在2018年为中广核矿业有限公司(股票代号:1164)就一家英国铀贸易公司的非常重大收购提供法律服务
- 在2018年为卖方就向阅文集团(股票代号:0772)以人民币155亿元出售新丽传媒提供香港法律服务
- 在2017年为积木集团有限公司(前名: 永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8187)关于强制性现金要约提供法律服务(公开收购)
- 在2017年为卖方就向一家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号: 687) 出售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公司Sapphire Corporation Limited (股票代号:SAPP)的控股权提供法律服务。
- 在2016年为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658)关于丰盛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607)自愿有条件股份交换要约提供意见(公开收购)。
- 在2015年为光大证券就中国顺客隆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974)首次公开招股出任唯一保荐人及提供法律意见。
- 在2015年为乐天证券收购福汇亚洲(一家持有香港证监会第三类牌照 - 杠杆式外汇交易业务杠杆)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 在2015年为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1858)H 股首次公开招股提供意见。
- 在2014年为皇冠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要约人提出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收购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前名: 卓越金融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727)提供意见(公开收购)。
- 在2013年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2292)从意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585)100% 收购讯息港及其相关业务(喜洋洋与灰太狼品牌 - 中国领头卡通品牌)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 在2013年为中信地产(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南海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680)持有的广州花都自由人项目27%权益的交易提供法律建议。
- 在2012年为天地有限公司作为要约人提出无条件强制性现金收购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747)提供意见(公开收购)。
- 在2012年为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144)收购位于东非吉布提的码头资产提供法律服务。
- 在2012年为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一间香港上市公司)收购斯里兰卡Colombo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Terminals Limited 30% 权益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 在2011年为国民制炼漆油有限公司(俗称“骆驼漆”)与多乐士合资设立油漆公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在2011年为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1313)从高盛集团收购Inner Mongolia Cement Strategic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的100% 权益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 在2010年为联合作为包销商的渣打银行和瑞士信贷关于台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1136)供股发行提供意见。
- 在2009年为和记电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215)以介绍形式上市提供意见(获年度股本资本市场交易,亚洲法律事务奖)。
- 在2008年为参与汇丰银行(股票代号: 5)于香港和英国供股的银团包销商提供意见。
- 在2008年为出任唯一保荐人及包销商的德意志银行关于集资额达38.5亿港元的澳门博彩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880)首次公开招股提供意见(香港首例博彩业务的首次公开招股)。
- 在2007年为励晶太平洋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575)收购 CCEC Limited 及相关矿业资产提供建议(上市规则下非常重大的收购)。
- 在2007年为作为唯一发行商的汇丰银行关于太平洋恩利(股票代号: 1174)集团在香港和新加坡供股发行提供建议。
- 在2005年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941)提出有条件自愿性现金要约收购华润万众电话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331)提供意见(公开收购包括香港电讯条例 s7P 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2004年为百仕达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1168)作为要约人提出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收购威华达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号: 0622)提供建议(公开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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